来源:保理课堂 发布时间:2017-1-25
摘要:“暗保理”是指供应商虽然与保理商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将债权让与给保理商,但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
1.“暗保理”是保理业务吗?
在国内理论和实务界,通常根据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买家(债务人)将保理分类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或者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所谓的明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卖家(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之后,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家。反之,如果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不通知买家,则属于暗保理。通常,保理商为了规避买家拒不付款的风险,会考虑让卖家制作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且加盖卖家公章,将该通知书保存在保理商处,一旦发现买家回款异常或者逾期支付,即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立即送达给买家,从而达到“弃暗投明”的效果。
我国目前并未有保理相关的立法,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和各商业保理试点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做暗保理业务。而且,暗保理模式之下,是可以择机转为明保理的,因此,暗保理业务属于保理业务的一种,应该是没有必要去争论的。
2.为何得做“暗保理”?
银行也好,商业保理公司也罢,其实都知道暗保理业务形态下,如果不通知买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就对买家不生效,保理商就不能够直接要求买家付款。但是,为何又要做暗保理业务呢---现实所迫而已。
实际中,作为保理申请人的卖家,一般是买家的供应商,很多大型的买家(核心企业)具有一套完善且苛刻的供应商准入与考核系统,由于目前国内保理业务还不够成熟,很多企业对于保理没有正确的理解,导致很多买家会认为如果某个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那么可能该供应商的资金周转是存在困难的。那么,在下一年度的供应商遴选上面,可能就会将该供应商列为“不合格”或者评价较低的供应商。这将直接导致很多供应商下一年度无法继续跟买家合作。因此,很多供应商处于资金融通需求会选择做保理业务,但是却不愿意通知买家,导致只能做暗保理。
另外一种情况,很多银行在过去十几年中,将保理业务当成流动资金贷款来做。银行只是给卖家(供应商)授信,基本不考虑应收账款的情况,也不考虑买家的情况。只要卖家有足够实力,银行就给其授信贷款。只不过是以“保理”之名行放款之实而已。这种情况之下,银行为方便省事,也就选择做暗保理业务。
3.“暗保理”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很多人觉得暗保理的最大风险是不能够对抗买家,这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暗保理,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没有在保理商续作保理业务、发放保理预付款(融资)时通知买家,因此保理商是不能够直接要求买家付款的。但是,暗保理是可以随时转为明保理的,只要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给买家即对买家生效,而此种送达包括快递、挂号、公证、面送等方式,甚至在发生诉讼时当庭送达,都应该认为是可以的。因此,暗保理的主要风险并非是否送达以及是否对买家生效的问题。
那么,暗保理的最大风险是什么呢?
保理的风险有很多,与此相关的有两大风险:一是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二是间接回款。
暗保理业务模式之下,保理商是无法(或者很难)与买家进行接触的,对于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主要是通过调查交易记录、基础合同、发货凭证、验收凭证等,而这些相关文件主要依赖于卖家提供。根据目前大量的诉讼纠纷来看,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卖家伪造单据,而保理商却无法核实真实性。因此,暗保理业务模式之下,保理商对于交易真实性核查的难度明显增大,需要花更多的精力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暗保理业务模式之下,显然是不可能将回款账户变更至保理商名下的,那么就算是与卖家开立了三方监管账户,并且将该监管账户由卖家通知买家进行变更,但是卖家同样可以在不通知保理商的情况下,再次通知买家变更付款账户,这样就会导致买家的回款可能不会支付到监管账户,导致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失去控制。而在暗保理业务下,只要买家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则保理商是无权要求买家再次付款的,这点在诸多保理诉讼纠纷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
因此,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与应收账款回款的管理才是暗保理业务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也是最重要的两个风险。
4、“暗保理”的风险管理怎么做?
首先,应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保理公司可以派人参与货物的运输、验收,或者到物流公司进行尽调,确保货物是有按约交付的。不过这样保理公司的人力成本比较高。
其次,保理公司应分析商务合同里面关于退货、付款、抗辩、抵销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金额的条款,并做相应的应对。同时,如果卖家与买家是通过IT管理系统进行对账的,则保理公司应密切关注该系统的变化。如果没有系统的话,则应注意买卖双方其他形式的对账单(包括往来函件等),并且及时做好证据的保全。
再次,保理公司应当密切跟进应收账款的回款,一旦发现回款异常,应启动预警机制,立即跟进调查具体原因,必要的时候马上向买家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将暗保理转为明保理。同时,如果发现买卖双方出现财务危机,立刻启动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