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12月27日報道,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二次審議,專章規定保理合同,助力破解企業融資難。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支持以及應收賬款管理、催收等服務的合同。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衆提出,保理業務可以爲實體企業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特別是可以爲中小型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當前我國保理業務發展迅猛、體量龐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時常發生糾紛,亟須立法加以規範。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爲,保理業務作爲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在權利義務設置、對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對保理合同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促進保理業務的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進而促進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據此,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設專章規定保理合同。
圖片來源:人民日報(2018年12月27日)
2018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民法典保理合同調研座談會”。座談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關麗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官協會副會長杜萬華,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錢海玲出席並發表重要講話。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政策法規組組長、保理合同章建議稿主要起草人、鑫銀科技集團董事長趙永軍應邀出席座談會,就商業保理行業發展現狀、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現狀、保理合同涉及的23個爭議問題、商業保理專委會爲推動保理立法所做的工作以及推動保理立法的重要意義等做了發言。
杜萬華在座談會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近期二審《民法典合同編》,討論增加《保理合同章》,共計六條。最高法院已成立研究小組,集中全國法院的研究力量,盡全力推動此項工作。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天津商業保理協會,鑫銀保理、新希望保理、盛業保理、匯融保理等單位的人員參加了座談會。
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委員長會議於2018年12月14日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時,已同意將《保理合同章》列入民法典合同編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