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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發文,禁止藥房託管!

2018-12-04

 11月26日,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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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首次發文,禁止藥房託管

 

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意見》從5個方面提出了14項要求,促進藥學服務的高質量發展。其中,在“加強藥學部門建設”方面明確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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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提出,禁止醫院藥房託管。說起來,近幾年藥房託管可謂是“命運多舛”,屢屢被質疑,甚至被禁。

從字面上解釋,藥房託管,即醫院藥房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醫院通過契約的形式,將藥房交給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的醫藥企業進行有償經營與管理,而藥房的所有權仍舊屬於醫院。

隨着兩票制的推進,藥房託管已呈遍地開花之勢。據《經濟參考報》此前報道,目前全國範圍內,約有半數以上的二級及以下醫院已實施或計劃實施藥房託管。

從大的醫改方向來看,在推出兩票制的同時引入醫院藥房託管,既能降低藥品價格,又能維持醫院的良性運轉,可謂是一舉多得。但由於醫院藥房託管操作中存在一系列漏洞,全國仍有不少地方主管部門持反對意見。

曾任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的廖新波就曾公開表示:“藥房託管就是披着羊皮的狼!”

多地叫停、禁止藥房託管

近年來,隨着反對的聲音越來越多,全國各地的監管部門對藥房託管的態度,已逐漸開始有所變化。

今年10月12日,四川省發改委官網刊登了《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政府糾正藥房託管和藥品配送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爲》一文,稱西充縣在公立醫院藥房託管和藥品配送因涉嫌壟斷被叫停和整改。

6月1日,上海衛計委發佈《關於本市醫療機構進一步加強藥事管理推動藥學服務轉型發展的通知》。明確指出,“公立醫療機構在進行藥房供應鏈優化過程中,須審慎設定與醫藥企業的合作模式,不應與有關企業開展藥房‘託管’或類似業務合作,防範合作可能帶來的法律和政策風險。”

5月21日,北京市醫管局發佈新規,明確規定:“醫生爲患者開具外購藥品(醫院目錄內未涵蓋)處方時,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藥店、藥房(含醫院自費藥房、自辦藥店)或其他醫療機構購買。”業界認爲在此規定下,藥房託管將“不攻而破”。

今年6月召開的第十四期楚商“親清”政商座談會上,楚商與湖北省衛計委談到藥房託管的問題時,湖北省衛計委明確表示,藥房託管在湖北省是不允許的。

2017年12月,山東省政府發佈《山東省“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明確表示將“完善藥品配送企業管理辦法,加強藥品配送行爲監管,防止獨家配送、壟斷經營,嚴禁網下采購配送藥品。”

2017年7月,廣東發改委公開徵求《藥房託管行爲反壟斷執法指南》的意見。明確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不能違法指定提供服務,排除和限制行業企業公平競爭、不能剝奪市場競爭主體的法定定價權利等10種行爲行政權力濫用形式。

更早前,在2016年8月,青海省衛計委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科室管理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嚴禁醫療機構進行藥房託管或承包”。

不僅各地監管部門叫停、禁止,如今,國家衛健委也已正式發文,明確禁止藥房託管。

來源:國家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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