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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談實操中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

2017-07-03

爲了達到債權轉讓對基礎合同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效果,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結合保理業務來說,作爲保理業務的第一回款來源--債務人,在沒有收到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時,不存在向保理商付款的義務。
 
如何能夠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是各保理商比較頭疼的問題,本文將結合審判案例具體談談快遞形式寄送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和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必備的幾個要素及律師眼中合格的快遞面單填寫方式。
 
 
一、應收賬款債權通知書的送達方式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在業內一般有4種送達方式,分別爲:快遞送達、掛號信送達、公證送達及債務人蓋章確認。一般業內認爲最有保障的送達方式爲債務人蓋章確認,其次爲公證送達,再次爲掛號信送達,最沒有保障的送達方式爲快遞送達。
 
其實仔細分析並非如此。債務人蓋章送達看似有保障,可仍會出現各種形式的僞造公章行爲,不能夠保障第一還款來源的穩定;
 
公證送達一般指的是寄出公證,僅公證寄出行爲,不能證明債務人收到通知。如需要進行通知送達的公證,不僅費用昂貴、程序繁瑣更需要債務人的現場配合,非常的不切實際;
 
掛號信送達,需要收件人憑身份證簽收或領取,在公對公的業務中也比較難實現;
 
快遞,作爲最簡便的送達方式一直被保理公司質疑其效力,筆者認爲快遞送達是簡便可行的!通過下面的審判案例,我們具體分析。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57號——恆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寧波市慈溪進出口顧問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2013年5月6日原告恆生銀行與寶潔電器簽訂《保理協議》,約定寶潔電器將其對與被告慈溪進出口公司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恆生銀行,由恆生銀行爲寶潔電器提供國內保理業務。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8日,寶潔公司與原告分6次向被告發出《轉讓通知》及附件,到期後被告未履行其債務。在訴諸於法院的時候,被告答辯稱“……發生如此鉅額債權轉讓,原告僅以郵寄方式向被告的業務經辦人寄送轉讓通知,而不是進一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覈實並且業務經辦人既未回覆原告,亦未上報被告高層。……”
                        
◎法院判決:“原告和寶潔公司之間的保理合同以及寶潔公司與被告之間的採購合同合法有效,寶潔公司作爲被告的債權人,其將債權轉讓給原告,並且通知了被告,該債權轉讓對被告發生效力。被告應當按照債權轉讓通知載明的時間及時付款,否則應當按照《採購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啓示及分析: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以快遞方式送達,也是具有充分效力的。快遞寄出之後保存好寄出方一聯,並且在對方簽收後要求快遞公司把簽收聯拿回或者登陸快遞公司網站查詢快遞派送過程及簽收記錄並打印存檔即可。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不認同被告收到快遞後以非本人簽收、相關聯繫人未上報、僅收到一張白紙等等理由抗辯未收到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通知。
 
案例.jpg
 
【案例二】(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331號、(2012)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147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與上海康虹紡織品有限公司、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1年11月23日,工行青浦支行與康虹公司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一份,約定:康虹公司以其對上海大潤發公司擁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工行青浦支行。並在當日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辦理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登記。康虹公司曾在2011年11月4日向大潤發公司發出過《更改付款賬戶申請》,在《更改付款賬戶申請》中康虹公司稱“因我公司在工商銀行青浦支行辦理應收賬款保理貸款業務……”。並在保理合同簽訂後與工行青浦支行共同出具過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保理融資到期後,大潤發公司及相關保證人未履行其義務,工行青浦支行遂於2012年1月29日訴諸於青浦法院。
 
◎法院判決:在一審中,法院認爲保理合同簽訂後,工行青浦支行雖與康虹公司訂立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清單及明細,也共同出具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但康虹公司未有充足證明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已通知大潤發公司。由於康虹公司未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對大潤發公司不發生效力。在二審中,對於康虹公司的答辯“係爭保理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康虹公司採用《更改付款賬戶申請》的方式通知大潤發公司債權轉讓的事實,工行青浦支行的上訴主張有其合理性”,二審法院認爲雖然《更改付款賬戶申請》提及工行青浦支行,也提及應收賬款保理貸款業務,但該申請未就以下事項予以明確:①未通知大潤發公司就哪一部分應收賬款進行保理貸款,債權轉讓標的不明;②未告知保理貸款合同(對大潤發公司而言即債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③未明確表明債權轉讓的意思,變更後的結算賬戶戶名仍爲康虹公司。因此,雖然大潤發公司確認收到該申請,也不能從該申請推定出康虹公司履行了係爭保理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案例啓示及分析:在上述案件中,雖然工行青浦支行對於康虹公司及其他擔保人的訴請獲得了法院支持,但其無法要求履約能力更強的大潤發公司向其直接履行付款義務,這將會增加其訴訟執行風險。從該案中我們也可以瞭解到雖然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並沒有特定的方式去表示(可以是《更改付款通知書》、《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發票記載通知等等),但必須意思表達明確,具體而言必須包含如下幾項:
 
(1)明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
(2)明確告知保理合同的生效與成立;
(3)明確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具體涉及的合同號及具體金額;
(4)明確披露應收賬款受讓人及特定保理賬戶。
 
案例.jpg
 
 三、法律知識
 
如何填寫一份合格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快遞面單?一份合格的快遞面單必須能夠獨立成爲一份完備的證據(不依賴於郵寄的文件本身),該證據足以證明發件人向收件人郵寄了特定內容的文件、資料,且依法能夠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根據面單上的項目,一一分析如下:
 
寄件人及單位:已有的司法判例已經確認,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只能是原債權人,也就是賣家,而不能是新債權人。結合保理業務,快遞面單寄件人也應當爲原債權人。即在寄件人單位名稱處填寫原債權人(全稱),有約定特定聯繫人的,寄件人填寫爲特定聯繫人。無約定特定聯繫人,寄件人建議填寫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負責人。
 
寄件人電話:應爲基礎交易合同中原債權人的聯繫電話或特定聯繫人的聯繫方式。
 
寄件人地址:應當爲寄件人所在單位有效的聯繫地址,如果異地郵寄郵件,原則上應當填寫寄件人所在單位的營業地,而不是實際郵件寄出的臨時地。
 
內件品名:必須做到簡單且內容完整,讓收件人僅看填寫的“內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郵寄的具體內容,並知悉寄件人寄送該文件資料的目的。結合保理業務,建議填寫爲xxx公司轉讓《xxx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轉讓通知書。
 
收件人及單位:基礎交易合同中有約定特定聯繫人的,收件人填寫爲特定聯繫人、無約定特定聯繫人的,填寫公司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單位要填寫基礎交易合同債務人的工商登記全稱。
 
收件人地址:應爲基礎交易合同債務人實際有效地址,如果指定了收件人地址的,應當填寫指定的地址,如果指定的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填寫經確認變更後的地址。 
 
結語
以上就是操作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時應注意的問題,希望本文能夠對保理從業者們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有所幫助。
 
來源:五道口保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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